2011年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评点
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呈逐年迅猛上升趋势,案件数量位居全部知识产权案件之首。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新收著作权案件15302件,占全部案件数量的49.9%;2010年,新收著作权案为24719件,占57.6%,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61.5%。2011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著作权一审案件16160件,比去年同期增长36.64%。由于互联网技术和相关产业的迅猛发展,网络著作权问题日渐突出,法院受理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已达全部著作权案件的50%以上。在传统出版领域和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都有大幅增长。我们在此选取2011年影响较大的几个典型案例,加以分析。
张洪波(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见与不见》,著作权就在这里
因电影《非诚勿扰2》的热映,18行短诗《见与不见》被广为流传,且作者被一度误传为17世纪著名诗人仓央嘉措。2007年5月15日,广东女作家谈笑靖(笔名:扎西拉姆·多多)在自己的博客首发诗作《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又名《见与不见》)。2011年3月,她发现珠海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了内容包括该涉案作品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且将涉案作品署名为仓央嘉措。故以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为由,将该出版社和销售涉案图书的书店诉至北京市东城区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作家博客上的个人图片、日志等资料,谈笑靖是扎西拉姆·多多,而且有中信出版社在先出版的《当你途经我的盛放》一书作者署名及作者简介相互印证。根据原告与《读者》的邮件,法院确认涉案博客为原告所有,并对博客作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法院认定,原告是《见与不见》的作者,对其依法享有著作权,珠海出版社未经许可,未给原告署名,在涉案图书中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构成侵权。但法院认为,因《读者》将涉案作品署名为仓央嘉措在先,故涉案图书将该诗歌作为仓央嘉措的作品有客观原因,涉案图书对涉案作品引用比例极小,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仅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同时,书店被判停止销售涉案图书。法院未对原告的经济索赔以及道歉要求予以支持。
点评
该案的焦点在于原告是不是涉案作品的作者,即原告是否对该诗歌享有著作权。博客、微博是近年兴起的作品发表和传播形式,博主独立创作发表的博文如果符合作品构成的要件,就应该对其博客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不论字数多与少,篇幅长与短。李开复、郑渊洁、六六都曾对媒体擅自使用微博原创作品表达过不满。博客、微博、投稿往来电子邮件、收入博文的图书和发表博文的报刊均可构成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但是笔者对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经济赔偿主张,不敢苟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庭调查表明,该出版社没有经过原告授权,没有为其署名,根本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即出版了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图书,在法院认定侵权之后,应当根据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判决出版社向原告进行经济赔偿,《读者》署名错误在先,并不是出版社豁免赔偿的条件。
《古炉》数字版权纠纷:都是合同不规范惹的祸
2011年初,贾平凹的《古炉》在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同时,经贾平凹授权的电子版在网易上线。于是,人文社将网易告上法庭,起诉其侵犯《古炉》的数字版权。原告诉称,2008年12月16日,人文社与贾平凹签订《古炉》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原告享有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中文本的专有出版权,以及该作品的数字化制品及网络版的版权,人文社对《古炉》享有独家完整的专有出版权。而被告无视原告两次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的致函,仍在其读书频道发布公告,并推出《古炉》全文电子版,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要求被告立即删除《古炉》电子版全文,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被告辩称,涉案作品《古炉》是经作者贾平凹本人书面授权在网易网站读书频道上首发、连载,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享有该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原被告出版、发布作品形式不一致,版式设计亦与原告不同,网易网站发布涉案作品,行为合法,不构成侵权。
2011年10月10日,东城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尚未审结。
点评
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贾平凹给谁的数字版权授权有效。人文社认为,专有出版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是合同赋予的权利,专有出版权涉及到作品的数字化制作和网络版的版权”。人文社的主张值得深思。笔者了解到,很多出版社都有这样的观点。
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创作完成一部作品后,该作品的版权(包括数字版权)即归作者享有。作者将作品交由出版社出版时,数字版权是否许可或转让给出版社,要由双方在图书出版合同中具体约定。
很多出版社、文化公司在和作者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数字版权归属往往约定不清楚,数字版权、电子版权等概念描述不清,没有说明授予的具体权利种类、作品的使用方式、传播载体、传播媒介、结算方式、日后收益的保障等。只有合同约定准确、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才有效,否则所谓的“数字版权”依然属于作者。
此案告诉我们,传统出版社在向数字出版产业转型过程中,规范图书出版合同,通过合同确定数字版权归属,明确自身定位,至关重要。
百字博文系列维权案:博文虽小,维权事大
2006年4月,山东滕州作者郑锋在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名为《郑锋哲思:女人成就男人》的博文。2011年4月18日,他在网上发现该博文被抄袭上百万次,并将题目改成《聪明的女人不做糊涂事》。2011年7月中旬~11月中旬期间,作者在京、沪两地法院掀起500字博文系列维权行动,经法院调解,获赔金额达1.1万元。
点评 山东汉子郑锋的博文系列维权案是近年来国内博客著作权侵权获赔金额最高的案例,郑锋被称为“中国博客维权达人”。面对网络非法转载和传播的侵权行为,作者个人往往自感身单力薄,人微言轻,大都忍气吞声。郑锋百字博文系列维权案告诉我们——我的博文,我做主,作者要有维权意识,要敢于向一切侵权盗版行为说“不”。网站也要有版权意识,百字博文也有版权,也要依法获得博主授权才能传播,否则必然要为侵权付出代价。法院也没有因为百字博文很小而怠慢,值得敬佩。
百度文库侵权案:维权还要靠组织
2010年5月,盛大文学起诉百度侵犯其五部网络文学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2011年5月,上海卢湾区法院一审判决百度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盛大文学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44500元。2011年8月,上海一中院做出终审裁定,准许百度撤回上诉,认定一审判决成立。
点评 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百度文库是否适用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享受的“避风港”原则?是否属于“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因此,首先搞清楚,百度文库是单纯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还是网络内容提供商,还是二者兼而有之的角色?它对于网友上传的电子书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明知或应知”范围等问题,至关重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从原告包括删除通知在内的多次公证取证证据可以看出,百度公司明知涉讼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仅归属于原告及侵权链接的状况,未及时删除原告通知的侵权信息或断开链接,构成间接侵权”。百度公司以WAP搜索方式提供涉讼作品内容的行为使用户无需访问第三方网站即可获得完整内容,其已超出了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正常范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可以认定百度公司直接、完整地将涉讼作品放置在其服务器上,由用户以点击小说搜索方式向用户提供涉讼作品,该行为属于复制和上载作品的行为,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构成直接侵权”。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删除通知符合法律规定,百度公司应承担间接侵权和直接侵权责任,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该判决开创了无线频道的直接侵权行为认定的先河,同时50万元的判赔金额也达到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限额的最高标准。
百度文库涉及很多作家作品,此前,2011年6月,湖南作家朱金泰率先起诉百度,后与百度达成和解,一本书获赔2万元。
在国家版权局支持、指导下,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针对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联合作家群体发动了大规模的维权行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1年10月,百度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战略合作,百度调整文库的商业模式,改进版权保护措施,推出百度阅读,与文着协、出版社、作家等版权方开展合作,在获得授权基础上,传播作品。
无论是盛大文学获得法定赔偿最高额,还是朱金泰和解获赔,系列维权表明,针对网络侵权行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主动监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统一组织,媒体的呼吁和权利人的广泛参与,发挥了重要作用。网络维权,还要靠组织。
据了解,2011年,韩寒、慕容雪村等作家也起诉了百度和美国苹果,法院尚未判决。
万松网侵权案:网络文学追究刑责第一案
2011年6月,国家版权局通报了2010~2011“剑网行动”15个典型案件,其中江苏徐州万松网文字作品侵权案被告被追究刑事责任,备受关注。
万松中文网及犯罪人在未经作者和盛大文学的任何许可和授权情况下,采集并复制了大量由盛大文学旗下的起点中文网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并刊登在万松中文网上。犯罪人及万松中文网通过侵权作品的在线阅读,进而通过注册会员充值阅读和在网站上发布收费广告的方式获利,非法经营数额合计20余万元。法院经专业机构鉴定后认定,万松中文网登载的文字作品中,至少有5424部与起点中文网所登载的文字作品具有表达相同的章节。2011年5月23日,徐州市中院一审宣判,万松网站未经许可,侵犯盛大文学旗下起点中文网文字作品5483部著作权,万松中文网及其两名主要负责人犯有“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3年至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15万元。
点评
该案件是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和工信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行动”中,在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方面,以“侵犯著作权”为罪名判决的刑事案件第一案,也是近年来网络文学领域处罚最重的案件,对于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净化网络版权保护环境有重要意义。此案的处理表明,当著作权人的作品被网络大规模侵权时,可以向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要求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达到刑事责任标准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版权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有效衔接,可以有效遏制、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
另外,在2011年,中华书局与汉王科技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也有了最终结果。2011年6月,有国内“数字版权第一案”之称的中华书局诉汉王科技侵犯《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电子版权案,历时三年,也有了最终结果,汉王科技胜诉。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中华书局从一开始就知道国学网的《二十四史》在市场上销售,但并未追究。在汉王科技将国学网的版本预装入电纸书后,中华书局才对汉王科技提出起诉,汉王科技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履行了应尽的审查义务,因此,汉王科技对中华书局不造成侵权。
(编辑:moyuzhai)中国网络文学何以圈粉西方“Z世代”?
作为中华文化走出去的一股新兴力量,中国网络文学在海外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洋粉丝”。日前发布的《中国网络文学国际传播报告》显示,网络文学已经成为中国文化产品出...[详细]
中国网文出海20年得与失
从20年前的名不见经传,到20年后成为拥有上亿海外市场规模的“世界级”文化现象,中国网络文学的海外传播屡屡受到瞩目,成为中国文化走出去的新亮点。这条路起自何处?将...[详细]
网络文学是数字文化时代的一个逗号
中国现代文学史,就是一部中国文学和民族伟大事业同呼吸、共命运的历史。文学是时代变迁和社会变革的先导之声。心怀“国之大者”,是文学在任何一个时代都应有的历史...[详细]
助力新时代网络文学发展
中国网络文学,她虽然是从网络上与我们相识,但我们也认出了她腿上的那块伤疤。那是她历尽艰辛、攻城掠地时留下的,也是她作为文学之子、中国文学之子的证明。在中国文...[详细]
守护精神创造力
难忘的2021年刚刚过去,我们聚在这里,盘点过去一年的文化收获,见证不同类型文化书写的百花齐放,为精神创造力的蓬勃生长鼓劲加油,是件很有意义的事情。...[详细]
中国网络文学批评理论的演进与反思
经过近20年的实践,中国网络文学批评作为一种独立的形态,成功地探索出一套理论话语体系,纵观话语背后的生成机制,这与批评家的理论视野和知识体系有着一定的关系。在新...[详细]
中国网络文学,有资格在文学史上留下一笔吗?
今天的网络文学尽管自身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但从媒介文化变革和文学范式革命的角度看,它现实地构成了中国当代文学一支新生力量,代表着中国当代文学的未来和希...[详细]
突破网络文学评论的三道屏障
我国网络文学浩瀚的作品存量和巨大的年度增量,与相对薄弱的网络文学评论所形成的“倾斜的网文场”,已经把加强网络文学评论问题推向了学术前沿。近日中宣部等五部门...[详细]
何常在:让网络文学更好表达当代中国
网络文学的兴起,源于互联网的诞生。经过20多年发展,网络文学已步入了成熟期,成为阅读市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如今,如何以网络文学表达当代中国的故事,以现实题材书写...[详细]
茅盾文学奖得主、网络文学名家首度同台
月12日,由《文艺报》、中国现代文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联合主办,腾讯集团、阅文集团协办的“文学照亮美好生活——2021探照灯年度书单发布暨阅文名家系列...[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