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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书人与梦工厂》:网络文化工业中的抄袭与共享

发布时间:2019-12-31 来源于: 作者: 点击数:

  很多严肃的哲学终极问题,常常能在网络中得到充满戏谑又不乏洞见的回答。“人类的本质是什么?”网友们得出的答案是“复读机、柠檬、鸽子和真香”,意为人类总是会重复他人、嫉妒他人、难守约定、自我打脸。既然无法避免复读机式的重复与模仿,那么“可以让全人类大脑一秒知识共享,你支持吗?”——知名网络综艺《奇葩说》在辩题中大开脑洞,而经济学家薛兆丰则回答,虽然知识共享有益一时,但知识产权的种种界限,营造出的有偿使用、鼓励创造的氛围,才是促进人类文明长久进步的动力。

  “人类的本质”与“对人类本质的约束”这对有趣的命题,上述大众文化的层面,揭示的是它们的对立,而学术研究的层面,则需要解释它们的统一:我们今天享受的生机勃勃的网络文化环境,在早年野蛮生长时期,恰恰是靠大量传统意义上的模仿、借鉴、抄袭蓬勃壮大。我们如何讲述这些前史,如何对待新的生产机制中的独创与众创,又如何重新反思、定义“抄袭”与“共享”?储卉娟的《说书人与梦工厂——技术、法律与网络文学生产》以当今最为繁荣的网络文学为案例,从法学与社会学的角度切入,试图重新回到十八世纪“知识产权”诞生的语境,与网络时代“知识”诞生的语境,观察网络这一技术因素的改变,让新生的“创造文明”方式与旧有的“保护文明”法律之间产生的错位。

从爱好者到研究者

  《说书人与梦工厂》(以下引用该书,仅标注页码)一书的雏形,来源于储卉娟2013年的博士毕业论文。彼时的网络文学研究,还是一个非常小众、前卫的领域,常常会让相对保守的学者感到离经叛道。能够将此作为博士毕业论文的研究对象,特别是在本科法学、硕博社会学的知识框架下,将研究目光投向文学及其生产机制,这背后一定是有强烈的个人情感作为动机。因而,甫一开篇的致谢,储卉娟就将首个深情的感恩,献给了她的“文学启蒙者金庸和古龙”(第1页),而将最后的感谢,送给了可以与她共同分享网络文学的挚友。从武侠小说的余晖,到网络文学的初升,这其中人们阅读阵地从线下到线上的转移,也成为本书研究的开始。

  改革开放之初,沉寂三十多年的通俗文学市场被金庸古龙席卷,武侠小说态势之迅猛以致泛滥,令有关部门不得不宣布1982-1985年三年内禁止武侠小说出版发行。但人们强烈的休闲娱乐需求并不会因一纸禁令而衰退,正规出版偃旗息鼓的同时,地下的盗版盗印暗潮涌动。进入九十年代,个人电脑和网络逐步普及,大陆读者在对港台武侠连载、引进的漫长等待中,开始有小众而精英的群体寻找缩短时差的方式:清华大学的OCR(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光学字符识别)实验室将刚在港台面市的小说扫描识别成文字,上传网络以飨众人。也正是在这种网络环境下,储卉娟“重新获得了少年时代在租书店看武侠小说的快乐”(127页)。

  可以作为补充的是,除了储卉娟基于个人经验观察到的武侠小说,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男性向网络文学,女性向网络文学也有着类似的前史。台湾言情小说在琼瑶席绢之后,出现更具消遣意味的“口袋言情”,2000年前后被广东花雨公司大批引进,而日后成为女性向网文重镇的晋江文学城,彼时正是依靠爱好者们扫校上传这类言情,奠定了网站最初的风格类型。

  但如果以此得出结论,网络文学天生就带着盗版侵权的原罪,那又未免过于轻率。依法而论,这些扫描上传、恣意传播,的确侵害了原版权所有者的权利,但是武侠小说地下出版的“犯罪”,背后恰是人们日益增长的娱乐需求,与开放伊始执政能力有限的政府部门之间的角力,采用当时先进OCR技术传播闲书、禁书的象牙塔精英,让这一行为本身就增添“以武犯禁”的色彩。对偏居一隅、在想象的江湖中构建家国的港台武侠作者来说,这批大陆读者表面上侵害了他们的权益,骨子里却在传播着武侠的精神。而言情小说扫描传播的“犯罪”,恰是与版权所有者达成了商业的共谋,晋江自陈最初曾与花雨有过沟通,花雨老板明确表示无妨,可以当做共同的商业宣传(薛静:《脂粉帝国——网络言情小说与女性话语政治》,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18年,36页)。彼时,这些印刷时代的创作者与出版者,都以为网络只是一种新的渠道和方式,会为通俗文学出版市场培育更多的“后来人”,却未曾想到,“后来人”的确如愿蓬勃兴起,而他们最终却流向了网络文学的生产体系之中,成为了印刷时代的“革命者”。

  具有征候性意味的是,伴随言情小说的网络转型,网络言情小说的情感模式和生产机制都发生了改变,花雨书系不复往日辉煌,转而开始与早期未经授权就扫描上传花雨书系的网站打版权官司,这成为花雨公司后期获得经济来源的主要方式,而晋江就名列其中。2016年10月,金庸一纸诉状将江南的“同人文”《此间的少年》告上法庭,认为这部2002年开始网络连载的小说借用金庸小说中的人物形象,涉嫌侵犯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并于2018年胜诉。印刷出版最后辉煌,与网络文学最早红人的这场时空交错的官司,仿佛成为了时代在转身之时,留下的那笔赡养费。

  作为这一时代转型完整而深切的体验者,储卉娟将她对武侠小说和网络文学的喜爱,与自身的专业素养、学术研究相结合,尝试为这些“官司”做出超越法律的判断。不过,在研究方法上,储卉娟却采用了彻底的虚拟性观察:没有访谈,不主动通过私人交往与事件在场来获得信息,所有经验材料全部来自公开的网络文本。这当然有助于突出网络空间的独立性,也有助于让读者更清晰地看到正在升腾的这一虚拟世界,正在形成自己的内部规则,而与现实世界陈旧的、传统的、已经被本质化了的法律有着“汉人循秦律”般的不洽。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对网络独立性、对行话圈规的强调,并不应当诉诸于将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割裂开来,如储卉娟阐述研究方法时所言,只去看一个ID台前发言,而不去探究背后使用者的社会身份。纵然网络的发达让一个社会人可以拥有多个差异巨大的ID“化身”,但这些化身之间、化身与真身之间微妙的联系,往往能够从碎裂的时空中牵出一条富有张力的曲线。就如作者本人,正是线下“学者”与线上“粉丝”这虚实双重身份的叠加,才能诞生出这样一部颇具见地的学术佳作,在研究中如果“脱实入虚”,就不免会损失很多富有征候的细节。

污点作家与类型大神

  论及网络文学这一新的文学场的形成,大多数学者会从文学网站从自发到自觉、由公益到商业的运营机制转变开始起笔,而储卉娟则独具慧眼地发现了更加意味深长的起点:郭敬明抄袭案。这场轰动一时的版权官司虽然发生在印刷时代,但却已经隐隐揭示,尽管新的文学作品、文学生产机制还没有准备好,但一群新的受众和需求已经嗷嗷待哺。关于这一案件,当时的舆论环境异常愤怒而又倍感困惑之处在于,面对“抄袭”这样一个对作者才华与道德的严重指控,为什么郭敬明的粉丝们会“不在乎”?

  储卉娟通过对案件新闻报道与调研结果的梳理,整理出了郭敬明粉丝们“在乎”的地方:在他们看来,文学作品的价值并非客观存在于作品当中,而是在文学消费市场上,经由消费者的阅读和消费产生的(47页)。同样的情节,原作者庄羽写了,她的文笔、她的形象没有能够激发受众反应,抄袭者郭敬明也写了,他的华丽叙述、他的商业形象激发了受众的情感共鸣,对中国的著作权法来说,它维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对中国的受众来说,他们在乎的是作品营造出的整体氛围与阅读体验。

  可以说是受众与需求变了,但从根本上说,是这个时代变了。借用经济学的名词,文化产品的创新,已经从增量竞争,变为存量竞争。文学领域谁能“种出新菜”不再重要,或者说已经丧失了区分度,基本元素都已创造出来了;谁能“炒出新菜”变得重要,需要用元素组合成不同类型,满足特定读者群体的情感需求。

  对法学出身的储卉娟而言,其优势在于文学学者所必须小心翼翼解释的“抄袭”,在她笔下可以被大胆质疑:任何法律条文都不是天经地义,更不是亘古不变。这都不过是现代法律越出自己的边界进入史学领域带来的错觉(克尼佩尔,罗尔夫:《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26页)。当把“知识产权”的概念放回其诞生的1769年,就会发现那时就已经在论争中留下了“消极共有”和“积极共有”两个方向。前者将创作劳动理解为创作者将“作品”从人类的共有领域里提取出来,如海中取盐,个人独占、拥有产权。后者将创作劳动理解为创作者对人类共有领域知识积极接触和利用,以不同的利用方式为“作品”,如撒盐入水,知识会在共有领域被继续利用。十八世纪的西方社会,资本主义的发展保护私产、强调确权,因而“消极共有”成为法律依据延续至今。而进入二十一世纪,网络改变了人们生产、获取、利用知识的方式,因而诸多法律“事与愿违”的现象渐渐浮出水面。

  顺应郭敬明案中逐渐展现的受众需求,网络文学网站在商业化转型过程中,逐渐通过试错先后进入了类型化这同一个方向的赛道上。不以类型小说为主的站点,哪怕起点很高如“榕树下”“天涯”“博库”,在点击量之战中也纷纷落败。而在类型小说形成的过程中,同样的元素例如“穿越”“架空”“女强男弱”“修仙得道”,已经无法追溯究竟是哪一个体率先写出这一创意,或者说它们本身就是在海量的创作实践中由众人——包括作者与读者——共同创造的。但“局外人看来‘千篇一律’的重复创作,在局内人(写作者-阅读者)看来是一场不断向前的流水棋局”“网络文学的意义恰恰不是催生高质量的单文本,而是在海量生产与阅读相互促进基础上类型的加速进化,以及在进化过程中所容纳的各种‘思想实验’”(152、174页)。

  于是,网络文学生产机制当中,开始面临一个困局:人们判断什么是好作品、好作家的时候,采用的是新标准——VIP付费阅读体系中,读者用真金白银做出自己的选择,类型创意为王、语言表达次之;但在判断什么是烂作品、烂作家的时候,采用的却是旧标准——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创意,也就相当于保护菜农,但不保护厨师。因而我们看到,在大众文化领域,《甄嬛传》的电视剧爆红荧屏、久播不衰,成为华语文化圈中的经典之作,但是《甄嬛传》原著却在“调色盘”对比下一片斑斓,其融梗、抄袭几乎成为未经宣判的圈内共识。《甄嬛传》的“好”,恰恰在于它“烂”到把所有别人写过的宫斗元素集合于一体,堆砌出了一个令人窒息的深宫,从而将绝境下的异化与自戕推到极致。

  “大作家”创作软件将所有描述性语言以数据形式纳入后台,任君调用,只要输入你想要的基本情节走向,瞬间就能帮你加枝添叶完成语段——人类与机器相比,创造力体现在哪里?“无限流”类型文中,主人公在不同的章节穿越进不同的类型中,时而宫斗,时而修仙,时而打怪,常常是在对这些类型的引用和解构中完成主线任务,也完成对自身“无限流”类型的搭建——“类型”此时也成为一种“元素/表达”。这些现象都告诉我们,知识的划界、产权的确权,又一次走到了十八世纪曾面临的那个“消极共有”与“积极共有”的分界点。

独尊式明星与共享的未来

  我们应该做出怎样的选择?本书之中,储卉娟并没有给我们答案,但却为我们“高亮显示”了诸多相隔甚远但内在相关的有趣信息。随着资本进入网络文学,商业化运营和全IP开发,呼唤着一部作品的权利主体“道成肉身”,不能诉诸众创,唯有突显个人。于是一位位明星化包装的网文大神冉冉升起,成为资本合纵连横的对象和资源。尽管在网络文学的生产体系之中,已经开始践行“积极共有”,但在运营体系之中,仍旧需要依靠“消极共有”来维持。或许对于网络文学而言,我们需要的不是在“消极共有”和“积极共有”之间二者择一,而是可以接受它们的共存、创造它们的搭配,在权利的灵活让渡之中,获得对知识本身的尊重。

  以法学和社会学的视角来研究网络文学,起初总会给人一种跨行指导的感觉,我们很难从这本书中看到对某部作品本身的解读,“作品”“文学”对社会和受众的能动性似乎被大大压缩。不过深入进去,则又获得了全新的视角,在文学领域对抄袭的讨论高度敏感、时时保持“政治正确”、生怕陷入“为抄袭辩护”的道德泥潭时,法学出身的文学爱好者储卉娟反而能自我拆解,指出法律并不“纯洁”,它亦是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时代人心相互协商的结果。法律应当为我们辩护,而不是我们为法律辩护。这都提醒人们反思法律为何而生、反思究竟什么是我们应该保护的东西。

  更值得关注的是,以中国网络文学为例,这本著作,以及当下对网络文化知识产权的注重探讨,其实打开的是世界网络文化工业的广阔空间。粉丝文化之中,唱歌跳舞演戏样样不行的偶像,为什么可以获得粉丝的拥趸?他们所贩卖的不是表演的内容,而是想象的素材,真正产生创造力的是粉丝社群繁荣的二次创作。曾被千夫所指的腾讯,为何在一个又一个坚持原创产品的公司相继倒下后仍旧屹立不倒?它在模仿产品、适配本土之后,坚持的是强悍的高速迭代、通过虚拟产品打通变现渠道,最终打造了开放可持续的生态体系。在当下这个网络时代,具有价值、具有生命力的或许不再是内容,而更体现为机制。从知识产权的研究出发,这些探索所提供的洞见具有范式性的意义,它们将帮助我们理解什么是网络文化中真正的创新,什么是中国在网络时代真正的创新。

(编辑:moyuz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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